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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爆朋友圈的“神内裤”真的有那么神? 市消保委提醒你:微信朋友圈真的只能“微微信”

 来源: 日期:2016/5/18 8:59:14 人气:36 
 金华新闻网5月17日消息 金华晚报记者陈月丹

在你的概念里,一条女性内裤会拥有怎样的功能?如果说它能抗菌消炎、强力除臭、酸碱平衡、红外理疗、除螨祛味,甚至含有玻尿酸和胶原蛋白,可以紧致嫩肤、美白滋养……你信吗?日前,金华市消保委针对微信朋友圈中大肆售卖的部分所谓“私护内裤”进行了消费调查,真相很惊人。

明星代言的“清清裤”“粉粉裤”为不合格产品

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近来,该委不断接到消费者反映:对微信朋友圈中销售火爆的“朵女郎”牌“清清裤”和“粉粉裤”所宣称的有“银离子杀菌、红外理疗、除螨祛味”功能提出质疑。

随后,市消保委对该产品进行了消费调查,发现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调查显示,“朵女郎”“清清裤”包装正面显示“朵女郎”商标,商标权人王建彬,广东省兴宁市人,显示的官网www.qingqingku.com内容为香港爱耐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背面标注有“香港爱耐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并标有投诉电话和执行标准GB/T8878-2009 GB/18401-2010,专利号为201220250385.3。但调查发现,该香港公司为2014年11月26日在香港注册的离岸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国内生产厂家的具体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经调查得知,销售该产品的系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位置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的一电子商务企业托管地址,在微信当中销售的公司主体为义乌市应之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产品介绍,产品所用材质为为一种杀菌纱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刘春梅,山东省烟台市人,产品主料为超细弹记忆纳米纤维,裆部为银纤维红外专利面料,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T8878-2009(棉针织内衣)。但经调查发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的依据为FZ/T73024-2014(化纤针织内衣),表明产品材质不一致,并且该公司使用的GB/T8878-2009标准也早已失效。另外,该产品包装背面标注的“温馨提示”洗涤符号标注与其执行的标准GB/T8878-2009,GB/18401-2010不相符。也就是说,该产品实际为不合格产品。

至于“清清裤”的抗菌性能,经调查了解发现,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抗菌材料检测中心出具报告依据的是JIS Z 2001:200《抗菌制品抗菌性能的测评与评价》,经查JIS为日本工业标准,我国关于针织品或者纺织品抗菌的标准判定有FZ/T73023-2006《抗菌针织品标准》和GB/T20944.3-2008《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

此外,根据该产品包装背面广告宣传的“银离子杀菌”“红外理疗”等词汇,说明该产品是带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按照中国保健协会颁布的《保健功能纺织品》CAS 115-2005标准,有保健功能的产品须向中国保健协会申请认定达标,获得达标证书,标注协会标准标识。但经调查,该产品所涉及的三家单位上述调查获知的三家单位没有任何一家单位就该产品在中国保健协会申请达标。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委于今年年4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给“清清裤”和“粉粉裤”经营者----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爽”公司)发去“消费调查函”,要求“飓爽”公司于5月6日前提供“清清裤”、“粉粉裤”具有“银离子杀菌”、“红外理疗”、“除螨祛味”功能的证据。但逾期“飓爽”公司未能提供。经过该委联系后,5月16日,“飓爽”公司向该委递交材料,但仍不能证明“朵女郎”牌“清清裤”和“粉粉裤”具有上述功能。

朋友圈的广告千万别轻信

就“清清裤”产品,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认为,该产品的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9条、《广告法》第2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虚假广告,切勿上当受骗。 其实,“清清裤”只是一个代表,在微信朋友圈中,打着各种保健、治疗旗号的所谓“私护内裤”、“私护内衣”比比皆是。 “微信朋友圈中的买卖双方往往互相不认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卖家把买家拉黑之后,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没有了,后续维权比较难。”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军认为,当下火爆的微信买卖其实消费得是信任关系,但事实上,很多时候是在透支信任,存在着很大的消费隐患。 为此,他也建议大家,面对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不要轻信,先上网搜索具体的产品信息情况、他人的使用情况和网上评价,使自己对产品有一个大概的认知和判断。在购买时,尽量通过微信聊天、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产品由快递邮寄完成,以保存相关的交易凭证证据。 同时,王延军也提醒广大微商以及消费者,切勿随意传播产品消费广告,如果他人因信任该广告而通过广告微信购物出现侵权纠纷,广告发布者很可能与产品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陈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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