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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层层转包,出事谁来担责

 来源: 日期:2015/5/14 13:41:08 人气:4 

【案件回放】:

2013年初,张某将其在郊区所建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甲施工。甲经别人介绍再次转包给乙施工。2013年3月3日,受乙雇佣的丙,在施工时不慎从三楼摔下来严重受伤,因协商赔偿未果,丙起诉要求张某、甲以及乙负连带责任赔偿25.5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丙 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在拆从二楼通往三楼转台上的模板时,因踩到没有柱子支撑的模板上而不慎摔下,导致受伤,因甲和乙皆不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业主、转包方及雇主均需担责。判决乙赔偿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万元,张某和甲对乙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华王延军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本案中,乙安排丙前往涉案房屋处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故乙应对丙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张某将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甲,甲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乙,由于甲和乙均没有相应的装修资质,且业主张某并未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应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因甲不具备相应的装修资质,但却承接房屋装修工程,同时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亦应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重要提示】:

需要装修的个人和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才可较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有关风险。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委托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修,否则发生事故后,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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