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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馅饼"还是"陷阱"之取款机里被遗忘的钱

 来源: 日期:2015/6/18 8:41:29 人气:4 

不劳而获得来的就是不义之财,来路不明的钱,即使得到了,用的也是提心吊胆,心里不踏实,甚至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爱财,但要来的正道,来得合法,靠的是勤劳,靠的是自己的付出,这样的血汗钱,才是我们要的。采用不当手段,甚至违法得来的不义之钱,我们坚决不要,不义之财不可取。

案情简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谢某坠在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六路大圆盘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记取卡,被告人朱某华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谢某坠遗忘的信用卡,卡内显示有人民币12400多元余额,便分五次将卡里的人民币12400元取走,并在回家路上将谢某坠的信用卡丢弃。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华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华退出赃款12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判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朱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华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华适用缓刑。据此,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金华律师网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行得端做得正,永远只能和犯罪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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