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知产专栏
联系我们

执业机构: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7200910549074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828号二楼 

联系人:王延军律师 

手机:13868912807 

QQ:56040177 

E-mail:wangyanjun-lawyer@163.com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知产专栏 > 知产经典案例 > 正文 知产经典案例

快件损毁快递公司只赔付5倍邮费合理吗?

 来源: 日期:2015/5/26 11:27:23 人气:18 

广众网·新闻频道 11月21日 讯 (记者 王建山)近日,网友百炼成钢在广众网《民声在线》栏目发帖,称自己在淘宝上花了900元购买了一只联想A789手机,等收到货之后发现没有购机发票,而且在该手机一拨打电话就黑屏,按什么按钮都不起作用。和卖家沟通后,对方答应将手机寄回后帮忙调换一只。于是,该网友第二天就将手机照卖家寄过来的样子包上好几层防震膜,找申通快递寄了回去。卖家收到货物后发现手机没有外包装,屏幕破损、电池也压扁了,拒绝签收,让其找申通快递提出全额赔付。结果申通快递只肯按照邮费的5倍、也就是75元进行赔付。

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金华某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徐律师说,该事件责任主体在快递公司。因为买家将快件交予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以申通快递名义接受快件,快递运输合同即为成立。作为合同签订方和承运人,申通快递有义务将快件安全地送达收件人。在运输过程中导致寄件人财产受损,责任应由运输方(申通快递)承担。

另外,徐律师还提到,申通快递提出以邮费的5倍作为赔付,无任何法律依据。首先,快递公司不是邮政企业,其只是暂属邮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民营企业。徐律师说,关于快件毁损的赔偿,《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是这样描述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而适用此事件的是《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事件应由申通快递按照货物投递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全额赔付,而不仅仅是支付5倍邮费。

鉴于网友百炼成钢购买的手机本身价值不足千元,我们建议百炼成钢再同申通快递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出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网友百炼成钢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快递公司,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申通快递能认识到问题根结,承担起物流大公司的社会责任,主动与网友百炼成钢联系,协商解决此事,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此外,我们还要给百炼成钢和广大网友提个醒,网上购物切记要向卖家索取购物发票单据,以作后期三包等维权凭证,只有不断增强维权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金华律师事务所推荐: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标签:
    网站首页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