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4岁的莆田老人谢某,为牟取暴利,低价大量购入假冒“UGG”和“NIKE”牌注册商标鞋用于销售,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日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案件简介
2010年底,被告人谢某以特优惠价向他人大量购买假冒“UGG”和“NIKE”牌注册商标鞋,尔后存放在其子经营的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厂房内待售。同年12月23日,经群众举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该厂房内查获假冒“UGG”牌注册商标鞋244674双、假冒“NIKE”牌注册商标鞋26196双,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品牌鞋价值人民币23266302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刑法司法解释(2004年)》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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