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房山法院审理,2013年,嫌疑人翁某多次到北京市房山区某中铁建筑集团施工工地,盗窃施工时使用的钢管13根、硅管6根、钢筋60斤、方木12根,经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共被盗物品价值为8600余元。除翁某外,2013年,犯罪嫌疑人翁某、翁某国、隗某三人,也曾多次流窜至该工地,盗取施工时使用钢管、木板等物品。
四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且同意使用速裁程序审理。昨日下午,这四起案件在房山区法院开庭,整个庭审仅用时25分钟。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拘役时间,三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庭审也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