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知产专栏
联系我们

执业机构: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7200910549074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828号二楼 

联系人:王延军律师 

手机:13868912807 

QQ:56040177 

E-mail:wangyanjun-lawyer@163.com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知产专栏 > 知产经典案例 > 正文 知产经典案例

《致青春》出版商因著作权合同违约毁证被罚

 来源: 日期:2015/6/8 14:28:45 人气:51 

赵薇处女作《致青春》票房走红,此片原作者为辛夷坞(笔名),在电影票房走红之时,原作者却与出版商打起了著作权合同官司,在此期间出版商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竟然毁掉证据,5月15日据悉大兴法院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处以高额罚款,罚金10万元。

案例介绍

2011年3月辛夷坞与出版商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此前合同规定:《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等辛夷坞作品授权发行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如果阅读纪公司违反协议,出版商要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之后辛夷坞发现,阅读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终止授权日后,仍然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因此上诉至法院,请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审理过程中物流公司毁证 原法人为同一人

法院在审理时,法官到出版商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不利的证据,以查看证据为借口,将法院已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要回并撕毁。

之后法院调查发现: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系为同一法人,当法院要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物流公司表示侯某已辞职。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调查取证工作,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

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可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法院对物流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据悉日前物流公司已经交纳罚款。

金华律师事务所推荐:王老吉诉加多宝案宣判 加多宝被判赔偿300万元

    标签:
    网站首页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