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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PAD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 日期:2015/6/11 9:06:40 人气:45 

案件经过
    2012年2月22日上午,深圳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双方进行了商标侵权案的证据交换,法庭对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和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进行了听证,但当庭未作出判决。23日下午,浦东法院就昨天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苹果唯冠商标之争已久,2011年12与人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据了解,本月29号上午,广东高院第一法庭将对IPAD涉嫌商标维权一案进行二审。纠纷还在持续,部分电器卖场找不到ipad2的身影,苹果官网仍在正常销售ipad。

法律思考

案件正在审理中,唯冠为何又向别家法院提起诉讼呢?在广东的两次诉讼都是由苹果公司提起的。你诉我,我又反过来诉你,这是什么商业手段?唯冠的IPAD的注册商标是否已经成功转让给苹果公司,还未给出答案,注册IPAD商标在先的深圳唯冠是否应该走在苹果公司的前面,早些扛起法律武器自我保护?

国内企业的法律意识怎么就没有外企迅速呢?是国内企业失信于中国法律,还是国内企业惯用人肉开展利益争夺?在企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究竟能不能起到作用呢?看看2011年卖家对淘宝商城的集体攻击,2010年360和腾讯的炮火等。不能说,不用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就是不正当竞争,但法律不是处理冲突的正当而且更有效途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目前,当事人协商成功解决商业争端的案例,还在少数吧,大都带有或浓或淡的火药味。协商,只是个希望的东西,是理想的办法。但有效又迅速的办法还离不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目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定,认定后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试问,商标专有权者,关于是否对自己产生侵权,应该早就有发觉吧,怎么就没有好好地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得不说这是企业自身不严谨的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但愿,国内企业能拥有高度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国内企业能大胆地扛起法律这支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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