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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上的承诺具有约束力 小伙讨工资被驳回

 来源: 日期:2015/6/26 9:18:39 人气:109 

出了工伤,索取经济补偿本应是理所当然的,可到了今天法律案例的主人公小许,索赔之路却屡遭碰壁。

案情简介

小许是一个80后小伙,杭州人,在一家园林建筑公司当工人。他从2009年11月就在这家园林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2012年2月21日,他在余姚工地上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直至2013年2月6日出院仍未愈。小许说公司不但否认工伤,不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任何费用,还乘人之危于2014年3月4日无理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1日,当小许要求支付2009年11月2日至2014年7月20日含每周六不休息上班的加班费时,公司虽同意支付2万元,但说要在公司打印出来的收条上签字画押并认可收条中承诺放弃对该单位一切劳资、社会保障、住院公积金及其他一切诉讼权利,今后与该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条款内容后才能拿钱。小许当时为进一步看好手伤不留残疾,也未多加考虑就签名画押了。

接下来,2014年8月11日,小许说公司又乘他急需用钱并以马上就能拿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诱,要求他承诺提早于2014年3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早已放弃权利为由要求他再次在收条上签名认可放弃相关权利。由于我当时仍认为拿钱看伤要紧,又在该收条上签了名。但没想到后来他们对我的工伤既不依法申报,又派人诱骗我不要去自报,造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30余万元损伤无处着落。

小许曾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仲裁,但这两张签了字的收条都成为了障碍。这回他起诉到了法院。法庭上他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张收条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自己被公司乘人之危并违反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属于免除了公司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原告权利的无效合同。

被告则表示,2014年3月2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已经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并于当月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至于两份书面文件名为收条,其内容是原告对原、被告之间已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过一定的高等文化教育,完全可判断相关客观事实,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文书材料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说服力,系其意思自治的行为,其完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另外被告律师还认为:该二份收条,形成于原、被告已经终结劳动关系之后,已无身份隶属关系,不存在不平等的情形。且该二份收条并不是合同,也并未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许的诉请。

金华律师网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4年3月2日解除。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306元,并在2014月8月11日的收条中载明:本人今后与该单位无涉并放弃对该单位一切劳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一切的诉讼权利。,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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